朔城一中章程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规范化管理,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促进学校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第一中学
第三条学校性质:公办、事业单位。山西省第一批重点中学(1980年6月)。
第四条学校地址:朔州市朔城区朔阳街9号。
第五条规模与学制:全日制十六轨高中,学制三年。
第六办学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构建和谐发展的学校。
第七条办学宗旨: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实干兴校”的总体思路,以培养“全才”人才、打造“全才特色”学校为目标,不断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发展,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公民,为上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第八条培养目标: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备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意识、科学人文素养和环境意识;具备适应终身学习的基本知识、技能和方法;有扎实的外语基础和较强的外语能力;具有强健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九条校训: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校风:进取、奉献、文明、和谐。
教学风格:严谨、科学、敬业、求实。
学习风格:贤惠、博学、有思想、优秀。
工作作风:服务,实事求是,开拓,奋进,
第十条校徽、校旗、校歌:(见附页)
第十一条语言文字: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学和英语语言文学,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由朔州市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三条委托人的权利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
2.人事权: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名、任命干部和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
3.财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和基础设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在校长的领导下,学校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4.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和教职工给予奖励,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工作中发生严重事故的干部和教职工按照主管权限给予处分或提出处分意见。
第十四条委托人的责任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实施素质教育和特色教育,办好各科,保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4、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6.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7.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8.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率先垂范。
9、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学校设副校长二至三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区委、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区人民政府任命,市委组织部备案。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党总支。有书记(副书记)和总支部委员,有四个党支部。
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在贯彻教育方针、组织教育教学中要积极发挥核心、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十七条党总支的职责
1.党总支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加强监督和保障。
2.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3、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4、党总支要加强对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的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工会主席的产生办法:依照工会法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1.听取校长的工作汇报,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2、评价和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记功、晋级、处分或解聘教职工,根据市、区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参与学校行政领导的民主推荐。
3、审核学校岗位责任制计划、考核计划、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导处、教研室、政教处、总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履行规定的职责。学校实行年级组管理,三个年级各有1-2年级主任,对本年级教师的教学、科研、德育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学生进行教育。每个年级还有学科教研组,分别是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全校有统一的体育教研组、音美教研组和信息技术课程教研组,各有一名组长。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工作和日常事务。协助校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根据校级领导的意见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要各部门处理的综合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安排全校庆典或大型接待活动的宣传和布置,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做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创先争优和离退休人员工作。管好学校党政公章,认真记录党政会议。认真办理教职工调动、毕业、工资变动、退休等手续,管理好学校公用车辆及相应费用。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负责本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导处负责做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按教学计划管教、管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指导办公室设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负责本办公室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研室负责校本教研工作,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时了解教学改革动态,掌握教学改革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教研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全权负责本室工作。
第二十三条政教处负责学校的德育、卫生、纪律、安全和住宿管理。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校相应的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端正、校纪严明、教风务实、学风活泼、校容整洁、安全的目标。政教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负责本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务部门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护,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综合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团委负责团委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团委和团支部书记会议,听取团干部的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工作,与全体团员和团支部书记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和帮助他们做好分管工作。及时了解全校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优秀团员的工作、思想、学习情况,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员发展对象。团委设秘书一名,负责团委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设立校务公开栏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管理条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在教育教学中,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的整体功能,为学生提供德、智、体、美、劳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全面素质的提高奠定基础。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校长办公室、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和班主任的代表组成。青年党校归党总支管辖,团支部归团委管辖,政教处是学校德育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学校坚持德育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良好的德育机构和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有措施、有成效。
1,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责任感和专业水平。
2.思想品德教育有机地渗透在各个学科中。
3、加强班集体建设,搞好小组工作。
4.以教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落实《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朔城区某中学学生日常作息要求》,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待人接物有礼貌,学习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道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优化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实现教学、管理、服务育人。
5.学校积极与家庭、社会合作,建立以班级为点,以家庭为面,以社会为体的立体教育模式。
6.学校实行国旗法,全体师生每周一举行规范的升旗仪式,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学生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好,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研究和教学研究,推进课堂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一条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研究,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每个老师都要写教育教学论文,学习课件制作。
第三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精心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做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和考试管理工作。
1.按照教育部课程标准开展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运行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停课或换课,严格按照课程安排上课。
2、坚持领导干部蹲点教研组、年级组制度和讲座制度,干部要深入教学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价教育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对班内学生进行排名并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评价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要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学校教导处组织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年级组和教研组经教务处同意可以组织单元考试,但次数必须严格控制。
4.教师用书、教材和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出售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5.按照《中小学体育与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体育与卫生工作,搞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和体育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6.学校的老师不得在寒暑假和节假日补课,不得歧视后进生。
7、加强学籍管理,完善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程序,严格招生、毕业证发放、学生档案管理等纪律制度。
8.要认真管理和积极利用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化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特别要注重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总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总务部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教学、为教师、为学生服务的理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先进,实行服务承诺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工作。诚实自律的格拉姆服务于公众。
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小学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收入充足,支出合理。学校应当依法向上级提出收入和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归集、管理和使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学校校舍、学校财产的管理,防止公共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按照学校财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办公室发现危险房屋等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书面报告校长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民主管理支出,严格财经纪律,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教师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力军,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忠于职守,勇于改革,努力学习,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具有高尚的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并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包括退休教师)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形式的培训,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所有学校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所有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绩、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应当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教师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依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分。学生
第四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被我校录取或转入我校的学生,将获得朔城一中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身份,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对教师的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得到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友好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功。
(4)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强,做文明人。
(5)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六)以实际行动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四十八条因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的安全、责任和事故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五十条发挥学校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和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让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和认识社会。
第五十一条在校长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辅导工作。
1.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定章程,定期召开会议,使其了解学校的发展和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2.每学年至少召开4次家长会,通知学校、班级和学生。
3.老师要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补充条款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应当经教师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校应当依据本章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如有抵触,以章程为准。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朔城一中校长办公会议。
朔州市朔城区第一中学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