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J)案例分析

【回答要点】

1.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厂家、学校、学生。

2.本案是学生因工厂和学校违法而被停课参加工厂的庆祝活动并打广告的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校长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和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还规定,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将学生的鼓乐队“租借”到厂内参加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但学校没有拒绝厂方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扰,而是擅自允许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到厂内参加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厂让学生佩戴彩带,走街串巷宣传其获奖新产品,是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干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为了增加收入,将鼓乐队出租,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3)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违法所得,对厂家和学校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学校要及时给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此案引发的思考:

(1)学校应当依法行使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当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学生受教育权不受侵犯。

(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应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的劳动来创收,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3)有关厂家、商店和社会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