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2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该男子被控强奸罪。为什么法院判无罪?

男子张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年仅12岁的女孩周。然后两人在网上认识,当晚住了一个21的酒店,然后就发生了亲密关系。

期间对周某的年龄存疑(微信聊天时周某谎称自己20岁),于是询问周某多大,周某又谎称自己17岁。

案发后,张曼因涉嫌强奸罪被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曼无罪。

一审宣判后,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二审合议庭。因为涉及未成年人,此案不公开审理。最终,经过二审,法院仍认定张曼不构成强奸罪,故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在这个案例中,张曼和一个只有12岁的女孩发生了关系。为什么法院在一审和二审中认定张曼不构成强奸罪?

对于本案,法院一审的主要意见为1,即与女生周某在宾馆内自愿发生性关系,张某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生周某发生关系。

2.事发时,并不知道女孩周只有12岁。当他们在微信上聊天时,女孩周谎称自己20岁,而在酒店房间里,面对的询问,周又谎称自己17岁。

3.事发时,女生周化着浓妆,穿着高跟鞋,穿着很成熟的衣服,还抽烟,有纹身。因此,从衣着特征和仪态方面,不可能判断周只有12岁。

因此,法院一审认为,因二人系自愿关系,且不知道也无法判断女孩周仅12周岁,故判决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二审要点是1。案发时,因为是晚上,天色较暗,光线不好。另外,和女孩周只在酒店呆了几个小时,接触时间也比较短。这些综合因素都不利于判断女孩周的实际年龄。

2.女生周,当晚化了浓妆,穿的比较成熟,有纹身,说话老练,抽烟。从外貌、衣着特征、举止等方面,很难判断周这个女生年龄在14岁以下。

3.本案中,女孩周谎报了年龄,使相信她是14岁。首先,他们在微信聊天时,张某问女孩周某的年龄,周某谎称20岁。在酒店房间里,张某再次询问女孩周某的年龄,周某再次谎称自己17岁。

因此,基于上述因素,法院二审认为,仅凭女童周某的身体发育情况“知道”(应当知道)女童周某不满14周岁,无其他确凿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构成强奸罪。故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