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环评标准和小区的环评标准哪个高?
在没有油烟防治设施的居住建筑和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经营场所,与相邻居住建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边界水平距离在10米以上。
规定的要求
1.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餐饮业污染防治的要求,餐饮经营场所的建筑功能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在没有油烟防治设施的居民住宅和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管理区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2.新建餐饮经营场所除独立于居住建筑外,应设计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排烟口和机械通风口。与相邻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的建筑物边界水平距离应大于10米,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
3.设立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限期补办手续,同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达到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
4.对建在居民区或者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项目,业主单位或者经营者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通过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征求可能受影响的公众的意见。环境保护部负责监督公众参与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