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定的语文教学标准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象范围为全市各类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学部、电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家教育学历并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在职教师。普通中学附属职业班专业教师应当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根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职称〔2009〕14号),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生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爱岗敬业。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

三、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包括申报条件和评价条件),将评价人员的主要业绩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评价人员应当报告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果作为申报材料上报。申请更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必须对所在班级学生(不少于50人)进行问卷调查。问卷由单位保存备查(保存3年),汇总表随工作评价材料一并提交。单位应当对公示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鉴定意见,对未按要求公示或公示后有异议且未经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不得签字上报。

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可以履行相应的工资规定。各单位必须向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说明相关政策,申请人本人必须明确表明态度,并以书面形式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否则不予受理。

四、各地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依法规范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评审工作,正确行使授予的职权,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凡超出评审权限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一律无效。要进一步完善中国评委异地邀请,严格把握评审标准,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要进一步完善多元评价机制,通过资格审查、绩效评价、能力测试、面试答辩、课堂教学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建立考试、考核、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使个人业绩和专业水平与专业技术资格相一致。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从事有偿家教等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在各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五、评委会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无锡市职称办公室。通过评审的人员将同时在无锡教育网和职称服务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及查实结果的,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伪造学历、资格、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资格;对已通过考核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酌情从重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市(县)、区要有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门用于引进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骨干教师。城市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必须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有1年以上教学经历,方可参加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已经超编且高级职务比例高于规定标准的城市中小学,要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数量,鼓励此类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同时,为促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申请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原则上应有轮岗经历。

七、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办发〔2007〕59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