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城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xxx镇中小学示范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镇各级示范学校的管理,促进示范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充分发挥示范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作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到我镇县级以上各类示范学校基本条件和办学水平,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上级教育、教学、科研等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奖励的普通中小学。被认定为县级示范学校的学校,其原行政隶属关系和管理主体不变。

第三条在示范学校的办学过程中,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切实发挥示范作用: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有特色、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影响良好。

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做好学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领导决策机制,积极推进办学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改革创新,提高学校整体发展水平,体现办学特色。

积极推进和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承担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开设国家课程,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组织学生开展丰富的实践活动;改革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考试评价模式,实现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根本转变,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校本培训和校本研究,建设学习型组织,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大力培养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优秀教师和教育行政人员。

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在学校管理制度建设、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和学生考试评价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体系。

加强学校教育科研,坚持以教育科研为导向,建立校本教研制度,发挥“研究型学校”的引领作用。

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建设数字化校园,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实现资源共享。

积极为当地薄弱学校在师资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申报与确认

第四条申报县级以上示范学校,必须经过申报、检查、评估、认定等基本程序。

第五条凡符合湖北省普通中小学建设基本要求的普通中小学,均可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与教育业务相关的其他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示范学校评估,必须征得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镇中心学校要加强对申报学校的业务指导,帮助学校端正办学思想,树立现代教育理念,建立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推进科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镇中心学校应根据需要,聘请并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检查指导应客观评价申报学校的现状,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形成书面检查指导报告。

第七条根据学校整改到位情况,镇中心校申请邀请上级专家组按照各类示范学校建设标准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估。评价采取听、看、查、访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校领导、教师、学生、学生和社会的意见。

评估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评估结束后将评估意见告知学校,评估意见一般包括评估工作简述、评估结论和依据、主要经验和建议三部分。

第八条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应当作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重要依据。评价要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不能跟着个人感觉走。

9家上级督导机构在评估后半年左右派出督学对学校进行回访,检查整改工作落实情况,并在罗田教育信息网公示一周。如无问题,上级监督机构将出具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并授牌。

第三章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对示范学校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镇中心学校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对辖区内各类示范学校进行监督检查。

督导检查要重点帮助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总结办学经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二条建立示范学校自评制度。完善自我评价机制,加强自我评价、自我评估和自我完善的能力建设。市级示范学校每次进行一次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镇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示范学校复评制度。每隔三五年对示范学校进行重新评估,重新认定。示范学校的自评将作为学校重新认定的重要参考。

示范学校复检复评认定结果分为保留、暂停和取消资格,由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十四条示范学校复评和认定监督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原则上,所有示范学校必须在四年内接受全面督导评估。

各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要按照督导评估方案认真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县级教育督导部门。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市督学和有关专家组成县级示范学校督导评估小组,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小组向县教育督导部门提交了再评估报告。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综合评估情况,将评估意见和结果告知被评估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县教育督导部门对被评学校存在的问题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对学校整改情况进行了回访。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再审和复评结果给予表彰。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建立示范学校的奖惩机制是促进示范学校不断完善、发展和提高的一种手段。示范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行为规范、业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示范作用显著的,将给予奖励。被暂停的示范校将被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被撤销示范校称号,并通报全市。

第十六条示范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示范学校资格,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学校资格。

建设超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校园,或者自筹贷款新建、改建、扩建学校;

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

不认真执行课程计划,擅自增减课程和课时,或者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补课的;

。下达升学指标,以指标完成情况对校长、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和奖励;

公布学生的考试排名,用它来奖励和惩罚老师和学生;

在职教师对本校现教学部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或补课,或通过乱发教辅资料收取费用;

违反政策法规,乱收费;

违规招收“择校生”和借用生源;

违反规定,文理提前分;

班级规模过大,平均班级规模超过一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学校资格:

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或招收复读生;

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竞赛、检查、评估等重大活动,在学校集体舞弊或严重舞弊的;

违反政策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

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依托民办学校违规举办县级示范学校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民办学校县级示范学校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被取消县级示范学校资格的学校,可以在两天后重新申请县级示范学校。

第二十条暂停或取消县级示范学校资格的学校,不再执行县级示范学校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x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