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同学间玩耍意外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学校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没有不当行为,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没有法律责任。如果没有,学校要负责。

学校里的事故往往很难预防,但学校不能不预防。只要学校尽力履行监管责任,事故就会降到最低。即使仍有意外发生,也难怪,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如果尽到相应的义务,行为得当,对学生的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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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事件:

2013年6月20日下午,鄄城某小学第三节课的铃声响起。小红像往常一样跑到教室。教室门口,两个学生在打架,其中一个正好绊倒了正要踏进教室的小红。小红疼得起不来了。她首先被送往当地医院,然后被转移到菏泽医院进行手术。

经检查,小红左臂尺骨和桡骨骨折。住院期间,小红花了15000元医药费和护理费。

本案在鄄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本案中,双方和学校都有过错,两个孩子打架是小红受伤的直接原因,当然要承担责任。

小红跑步时没有注意前方情况,没有尽到保护自己的义务,要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应该对未成年学生尽到监护和管理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也有责任。

最终判决是小红本人承担50%的责任,学校和造成事故的学生各承担50%。判令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学校赔偿原告1816.7元,造成事故的两个孩子的家属分别赔偿原告3633.4元。

人民网-女生被同学绊倒。学校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赔钱。

日照新闻网-法院判令学校对学生课间从台阶上摔下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