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需要什么条件?

一.基本要求

民办小学和初中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本地区各项教育事业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民办小学和初中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制定标准

1.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3、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组织管理能力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校长、副校长符合岗位要求,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4.教师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教师学历合格,教师资格证合格。

5.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级规模不超过50人;民办小学规模不低于12班,班额不超过45人。

6.有固定的、独立的、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每名学生的平均住房面积,中学为65,438+02平方米,小学为65,438+0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中学6平方米以上,小学4平方米。平均绿化面积在1平方米以上。

7.民办中学要有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和18班的直线跑道。民办小学有操场,6个班以上的要有60米的直跑道。

8.学校里没有危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和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用餐和寄宿需要的食堂和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9.民办普通中小学教学仪器达到省级ⅱ类标准,电教设备基本达到省级ⅱ类标准。中学音、美、工器材按国家教委全日制中学二类标准配备,体育器材符合浙江省农村中学体育器材设施基本标准。小学的音、美、工、体器材按省二类配备。民办普通中学有相对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包括图书馆、音乐室、美术室、档案室、技术室等。民办小学有音乐室、自然实验室、体育器材室、阅览室、少先队室。

10,民办职业中学应具有与专业性质和学生人数相一致的实验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和实验场地;实验课开设率文化课不低于90%,专业课不低于80%;有与专业对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工科保证实习生一人一站。

11,每个学生20多本书,15报纸,50多本杂志。教师参考书、参考书、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12.有必要的办学资金,举办者有能力和条件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办学注册资本(含资产投入)不低于30万元。

第三,设置应用程序

民办小学和初中的设立分为筹建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符合设置标准的要求,可以直接申请正规学校;达不到制定标准要求的,可先申请编制。

民办小学和初中的预备期为3年。筹建期间,达到设定标准者,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建期结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解散或者申请开办其他层次的学校。

四、申请筹建民办中小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标报告;

(二)组织机构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者组织者的个人身份和资格证明;

(三)拟任校董事会和校董事会主持人、拟任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资格和资历;

(四)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五)教学场所、设施等学校生产证明;

(六)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举办者和学校管理委员会筹集资金的能力和条件证明;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5.举办者提交的拟举办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该学校的名称。

(2)办学宗旨;

(三)学校地址;

(四)学校的规模和长度、招生对象和范围;

(五)校董会的产生办法、权力和议事规则,以及校董会的主持人员和成员;

(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7)组织结构;

(八)校长、其他主要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任免、辞职、权限、责任和待遇;

(九)学校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十)学校解散的方式、解散后的善后事宜;

(十一)修改章程的程序;

(十二)章程要求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学校提交的正式材料:

(一)主办单位申请正式办学的材料;

(2)筹备期的办学与管理;

(三)有关部门的财务和财产资料及审计报告;

(四)所辖民办高中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其他相关文件。

六、审查和批准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教育机构设立评估组织。

2.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办学申请后,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符合要求的,委托同级教育机构成立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委托审查,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设置意见集中受理。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设立或者筹建学校批准书和办学许可证。

不及物动词变更、调整和取消

1.民办中小学学校董事会修改章程,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校址和学校董事会主持人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其他事项的变更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2、民办中小学的调整,学校和举办者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和学校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处理学校财产。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办学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回笼资金;

(三)乱收费;

(四)滥用学校积累,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

4.因严重违反学校章程和办学宗旨被教育行政部门撤销的民办中小学的举办者和校长,应当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审批机关应组织财务、审计部门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和场地,由审批机关安排用于发展教育事业。资产资不抵债的,损失由主办单位承担。

以上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