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推荐、评审、纪律、附则等7章29条。

评价办法主要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分为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推荐、评审、纪律和附则等七章二十九条,明确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程序、材料、职责、纪律等方面的要求。

《评定标准条件》主要根据《中小学教师水平评定国家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现行《职称评定标准条件》进行修订。分为总则、基本条件、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高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一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二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三级教师评价标准条件、附则八章。

其中,关于高、中、初、初、初二、初三年级教师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章节,根据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不同班级和学校类型进行了细分。

《考核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加大“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改革力度。进一步下放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规定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城市经批准可由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进一步明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平等的专业发展权益,规定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明确规定中小学思想政治课教师可以单独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