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情况

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中小学、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或研究工作,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其中,中小学教师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三)正、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单独组成的高级评委会的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单独设立的副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数不少于1/3;中级评委会的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审查的基本程序:

(一)评审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委会全体专家参加。评审会议实行封闭式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向社会公布,有严格的工作纪律和回避制度。

(二)评委会办公室简要汇报筹备工作。

(三)评估专家组开展教育教学绩效评估,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

(4)评审小组向评委会报告评审情况。

(五)评委会专家审议并进行综合评价。经过商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如果票数达到出席会议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则评审通过。

学校根据《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制定或修订教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推荐办法不得低于全省基本标准条件,评估推荐办法在单位公示后生效。推荐方法应该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学校根据教师的岗位、等级、标准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竞争性推荐人数,组织竞争性推荐。

学校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管理人员和一线专职教师组成的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职称评审推荐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一线专职教师不少于2/3。较小的教学点可以由乡镇学区组织成立评估推荐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