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学校食堂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的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并根据需要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储存、食品加工操作、食品销售和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