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支一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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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新华网(2009年5月26日09: 56: 21)资料来源:手册2009年第3期。
据新华社4月30日报道,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在招考、待遇等政策上做了较大调整:
一是在招聘培训方面,严把关口,加强培训。要求各地在扎实统计岗位需求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规模,同时要招收基础素质好、成绩优、有奉献精神、所学专业为农村急需的高校毕业生。招聘工作完成后,要认真进行岗前培训,让大学生在下放前更多地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农村的方针政策。考虑到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今年“三支一扶”计划的招募截止时间比往年提前了近3个月,即6月30日。
二是根据《通知》要求,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工作生活服务,提供更多在职培训和业务学习机会,形成管理培训长效机制。
第三,在待遇保障方面,提高标准,加强保障。《通知》特别强调,从今年起,“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标准执行,并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服务期满后,有四种就业渠道可供选择:
第一,报考公务员。各省(区、市)、市(地)级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必须坚持必考,并明确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乡镇党政机关招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认真解决报考过程中的资格条件、就业比例等操作性问题,确保政策落实。
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通知》在这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一是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原服务单位有空缺或相应减员需要补充时,应聘用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二是各省(区、市)县级以上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同时,今后招聘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事业单位服务满1年且在现岗位空缺中合格后,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第三,选择自己的工作。在坚持市场就业机制的基础上,加大公共服务力度,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和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者就业实习,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要重点帮助服务期满后长期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第四,自己创业。通知要求各地将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为有创业愿望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站式”服务。按照有关政策,符合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可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调整政策衔接,“三支一扶”大学生可享受免试、加分等优惠政策;
1.参加“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高职(专科)毕业生,可在成人高等教育起点录取本科。
2.服务期满后报考研究生的,可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
3.对已落实工作的大学生,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落实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等政策,计算工龄,服务年限作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户籍和档案转移手续按《关于做好2008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9年,我国将继续按照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收2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据介绍,自2006年实施以来,中国已招募8804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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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和期满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0]36号
各市州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扶贫开发办、团委,省级直属有关部门,在鄂普通高校:
现将《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及期满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卫生、人口计生、扶贫、团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狠抓政策落实,努力进一步深化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湖北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卫生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青团湖北省委
2010年6月4日
关键词: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三支一扶”政策的通知
抄送:全国“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0年6月4日发布。
* * *打印1000份。
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服务期内及服务期后相关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6〕32号)和《关于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中组部发〔2009〕39号)要求,现就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期内的相关政策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招聘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阶段性志愿服务工作,对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缓解农村基层人才短缺,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生活补贴等必要的生活福利,并对其服务期满后的就业、升学、创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是实现“三支一扶”计划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标准。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政策及时核定生活补助标准和相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相关县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1.“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研究
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生活补贴按试用期满后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标准执行。参照确定生活补助标准时,到国务院37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明确参照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的县(市)工作的人员,以及到其他乡镇基层工作的人员,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有一至两个级别的高薪级(享受高薪级的37个县、市、区名单附后);对在实行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的地区工作的,相应执行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对实行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执行当地绩效工资标准;对尚未实行绩效工资工作的单位,各种津贴补贴按当地现行规定执行。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服务单位报到后的次月开始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在按程序核定生活补助标准之前,服务单位应垫付必要的生活费,实行多退少补的政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按程序拨付前,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具体由县级“三支一扶”办、财政局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按月发放。
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省级财政补助人均每年654.38+0万元(其中5000元用于年度考核奖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教职工生活补贴资金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
2、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交通补贴、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年给予400元交通补贴,并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支付。
3、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和奖励。
服务期内通过年审的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其中,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教职工年度考核奖励经费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支付;其他“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奖金由省财政列支。对已借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奖励款优先用于还贷。
4.“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
2010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为“三支一扶”毕业生办理三项社会保险,按当地城镇职工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除了个人要交的部分,其余的都是由各县来交(。
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费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从个人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的部门支付。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延续;中止其他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待国家实行公务员相关社会保险制度后转移接续。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劳动合同中途终止、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役期间受伤或患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非因工意外死亡或身故后的养老费用按当地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给其法定或指定继承人并计息。因工伤亡的,按照当地工伤保险政策享受待遇。尚未实行社会保险的地区,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现行医疗、养老政策处理。
在血吸虫病流行地区服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到达岗位和服务期满时,应当到当地血防机构进行体检。服役期间感染血吸虫病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5.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的调整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因特殊困难或工作需要,可调整服务岗位。在县(市、区)范围内调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县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的,按程序申报,由市、州“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省内跨市、省直管市的调整,按程序申报,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具体操作程序是,每年4月底前,由“三支一扶”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原服务单位和意向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后,按上述权限审批备案。每年6月底前,各地将岗位调整情况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以便及时调整相关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转出地和接收地县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及时做好相关档案移交和保险关系衔接工作。
服务岗位的调整不得在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不同服务类别之间进行,也不得在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与非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之间进行,不得在“西部计划”恩施项目与非恩施项目之间进行。
6、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籍档案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免费参加“三支一扶”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服役期间,户口可由本人人事代理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转入服务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和群团组织关系转入用人单位。服役期间主动要求入党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办理毕业、职业资格评价等人事代理工作。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由教育厅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凭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选调通知,以保密方式移交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禁毕业生自带档案。
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县级主管部门要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归档,及时放入本人人事档案,包括派遣通知书、登记卡、省“三支一扶”办发放的生活补助标准审批表、正常晋升表、年度考核登记表、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服务期间奖惩记录等。
二。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府办〔2009〕10号)精神,全力做好“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后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纳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完善就业服务机制。
各地“三支一扶”办公室要加强对服务期满后大学生就业服务的指导和协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的就业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级政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就业服务窗口,加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沟通和服务衔接,为服务期满后的大学生提供全方位公共服务。
2、加大院校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岗位,积极吸引“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本系统工作。地方基层社会公共服务岗位也要积极吸纳“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原服务单位(以及所在县、市、区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相应减员需要补充时,应优先安排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当有岗位空缺需要补充时,也要拿出一定的岗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直接聘用这些毕业生。在事业单位服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满一年后,在当前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三年的聘用合同。
3、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服务满两年并经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允许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享受优惠政策。考试招录公务员时,会拿出一些职位来招录基层特殊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如“三支一扶”计划等。县级以上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服务“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专项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定向招聘或笔试的方式给予政策倾斜。定向招聘比例不低于40%,综合科目笔试成绩总分提高5分。定向招聘和奖金优惠措施不同时执行,具体采取的优惠措施由招聘部门在招聘公告中明确。
4、支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要将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毕业生纳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为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创业指导、后续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法正〔2009〕20号)执行减免税政策;对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吸纳“三支一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其他用人单位,可给予社保补贴;以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贫困家庭“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5、帮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
鼓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认真摸清底数,切实帮助落实岗位。各级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未实现就业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行失业登记,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蔡锷社发〔2009〕70号)的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对服务期满后长期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给予重点帮扶。
6.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龄计算为工龄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服务年限可计算为相应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被录取为研究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3年。在恩施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确定的贫困乡镇服务3年以上,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的,初试总成绩增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已落实工作岗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要落实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等政策,按规定将工龄、服务年限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对服务期满并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和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当地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明和就业单位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就业的,应将户口迁移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入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理。
本意见由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在我省基层参加计划生育服务的人员视为“三支一扶”医务人员;农业系统有关部门(包括林业、畜牧、水产、农机、管理等)参加基层服务的人员。)视同“三支一扶”支农人员,按照本意见精神享受相关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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