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深化教师聘任制改革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 并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符合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积极性的中小学教师统一职称(职务)制度。
(二)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教师职业地位,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2.坚持统分结合、分类管理,建立体现中学和小学不同特点的统一制度;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坚持重视师德、能力、业绩和贡献,鼓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制相配套,积极稳妥协调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是完善制度,拓展职业发展渠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行业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制度。
1.改革中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实施义务教育法,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为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2 .统一职称(职务)级别和名称。初级职员级别和助理级别;高级别由副高级别和正高级别组成。职级、助理职级、中级职级、副高级职级、正高级职级的职称(职务)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3.中小学教师统一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高级中学教师(含小学聘用人员)对应高级教师;原一级中学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对应中学教师;以前的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的是三级教师。
4.中小学教师统一职称(职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和主要依据。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的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的专业性、实践性和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注重教育教学成果,注重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和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爱岗敬业、积极主动,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2.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根据当地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制定具体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和条件。具体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到偏远贫困地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中小学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的具体评价标准应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对于少数优秀教师,可以制定相应的破格评价条件。各省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可在国家基本标准条件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建立以同行评议为基础的行业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同行评议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成员范围,注重选拔高水平教育教学专家和有经验的一线教师,完善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2.改革和创新评价方法。认真总结推广同行专家评审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中的成功经验,继续探索社会和行业认可的实现形式,采取讲座、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多种评价方式,有效评价中小学教师的表现和能力,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要在等级评审中全面落实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任是职称评定结果的主要体现。中小学教师有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进行管理和规范。
2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中小学教师竞争一个具有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任到相应的教师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支付受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防止有考核合格的人选时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3.坚持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制。按照深化事业单位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发挥学校的用人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和岗位任命相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实现岗位聘用人员的能上能下。
4.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要完善评聘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和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
个人声明。中小学教师竞聘相应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评审标准的条件,按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报。
评估建议。学校对参加竞争上岗的教师,根据其现任职务以来每个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一定比例差额推荐人选参加考核。
专家评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评价结果公示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学校就业。根据聘任制相关规定,中小学将把考核合格的教师聘任到相应岗位。
5.改革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其原任职资格仍然有效,聘任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在选聘时对这部分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6.在农村学校任教(含教师交流和到城市学校任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中、初级岗位内部各层次的结构比例,按照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制度和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国高级教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改革的组织与实施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改革本身涉及制度统一、人员过渡、标准制定、评估等诸多环节,工作非常复杂,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共同成立了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省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大意义,把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作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省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全面掌握本地区中小学和教师情况,综合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方案,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平稳过渡,审慎实施。要充分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做好新老人员的交接和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现有在职中小学教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以及现任职务级别,直接过渡到统一职称(职务)制度,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在平稳过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要求、标准条件、评价方法和评聘程序,开展各级新职称(职务)评聘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和以下职称(职务)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配套政策。专任和高级教师人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教育部核定,各省组织评定,评定结果报两部备案。
各省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两个部门汇报。请及时将各省改革进展情况报送两个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意见参与职称评审。
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附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责任意识。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知识及教学能力,教学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切实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的各级职称(职务),除符合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标准条件:
全职和高级教师
1.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对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起到了引导和导向作用,出色完成了班主任和辅导员的任务,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全面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教学艺术精湛,教学风格独特;
3.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教学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对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4.在指导和培养一、二、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同行公认为教育教学专家;
5.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
1.根据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能有效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较好地完成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丰富的教学经验、显著的教学成绩,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和教学方法上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
4.胜任教育教学领导工作,在指导和培养中、高等学校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
5.具有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学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小学、初中教师教学工作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应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一流的教师
1.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有丰富的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任务;
2.具有扎实的所教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过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的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4.在培训和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5.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初中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中学教师
1.熟练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4.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和初中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三级小学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
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备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3.具有大专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通过1年试用期;或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初级教育教学岗位上通过1年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