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2021)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中小学校正在使用和规划的国有土地。第三条中小学校用地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依法保护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县(市)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校用地的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中小学校用地保护工作。第五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的内容应当纳入城镇详细规划,并优先实施重点保障。第六条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居住区规模、适龄人口现状和变化趋势等因素,合理确定中小学校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半径。
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草案应当公示不少于30日,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公众利益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八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调整规划使中小学生人数大幅增加的,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对居住区周边的中小学校名额进行评估。居住区周边中小学校学位不足,不能按照规定标准增加学校用地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规划调整意见。第九条市、县(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布局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调整的参考依据。第十条中小学校用地应当位于地质安全、形状规则、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方,不得毗邻危及学校安全、影响教育教学和师生身心健康的场所。第十一条15000人以上25000人以下的居住区,应当优先设置27个班以上45个班以下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规模的小学和初中;一万五千人以下的居民区中小学校的设置,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学生人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小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4.5平方米;
(二)中学生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1.7平方米;
(三)九年义务教育学校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17.2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人均用地面积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通过就近增加学校网点数量、增加区域开发建设和旧区改建中现有学校用地面积等方式逐步解决。
新建中小学,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人均用地面积标准。
国家和省调整中小学人均用地面积的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因形状不规则难以有效利用土地的寄宿制学校,应当适当增加中小学校用地面积。第十四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造等确需占用中小学校用地,且占用后中小学校人均用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在该区域内重新规划建设中小学校。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学校建设标准组织中小学校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自愿捐资建设中小学校的,应当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无偿捐赠合同,按照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已建成的校舍、附属设施和档案,配合办理产权登记。
配套住宅建设的中小学应当与住宅建设一期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