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小学是指我省乡镇的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领取乡镇人员在岗补贴的一线教师。
二、资质设置
在我省中小学增设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中小学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
三、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人,以德立业,以德教书,以德育人,热爱本职工作,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三)掌握和运用一般文化知识、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新的教育理念和观念指导教育教学。
(四)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五)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六)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最低周课时要求(一般不低于省级最低周课时指导标准:不同学科最低周课时一般不低于小学12-18,初中10-16,高中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