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罚规则

第一条(目的基础)?为了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维护师德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处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概念的定义)?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基于教育目的和需要,以特定方式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的学生进行制止、控制或者纠正,使学生产生警示、认识和纠正错误作业行为的行为。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权限。

第四条(职责要求)?教师对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社会公序良俗、法律法规,或者有其他妨碍正常教学活动、有害身心健康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酌情给予适当处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确行使受教育权和惩戒权,制止对学生有害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言行。

第五条(实施原则)?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教育导向。应该以关爱学生、符合育人规律为宗旨,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加强自律、改革的目的。

(2)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3)刑罚适当。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性格特征、身心特点、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罪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以达到最佳的教育效果。

(4)确保安全。要提前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注意方法、场所、环境的安全性,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六条(一般处罚)?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当场采取下列措施对其进行教育和处罚: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站在教室或墙上反思不超过一节课教学时间的;

(五)暂扣学生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反规定携带的物品;

(6)课后留校任教;

(七)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课堂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实施前款所列措施后,教师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要求家长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七条(从重处罚)?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后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下列教育惩戒措施,并通知家长:

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远足、社会实践和其他课外集体活动;

(二)承担学校的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德育负责人对学生予以纪律处分;

(四)在学校设置的特殊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有关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特殊教育;

(5)要求家长陪同上学;

(六)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严惩)?学生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不端,拒不改正,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或者有欺凌同学、侮辱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要求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和处罚: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学或休学处分,并要求家长带回配合教育;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的;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和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的;

(五)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或经教育、处分后仍不改正的,学校可给予警告、记过、拘留等纪律处分。对于高中生,还可以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生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建议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因违法、轻微犯罪行为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

第九条(强制措施)?教师发现学生携带或者使用违法、违规危险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扣留并通知其家长。情况严重的,应当向学校报告。对扣留的违法物品,应当在适当时候返还给学生家长。违法危险品应当予以没收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教师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发现学生隐藏非法物品,将责令他们交出或检查他们的课桌和储物柜。

学生的行为损坏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物品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条(校规制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学校规章制度,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时,应当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学校规章制度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规定本规则以外的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和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十一条(执行校规)?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公布,未公布的不得执行。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和其他适当手段,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和解释学校的规章制度。

学校可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由教师、学生、家长和相关社会各界代表参加,负责讨论决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落实,开展相关宣传教育。

学校拟实施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罚后,应注意与学生的沟通和帮助,注意惩罚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机制,由学校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心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项辅导和矫治。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构成犯罪但未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应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和帮助,并请家长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禁止的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殴打、刺伤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间接伤害身心的变相体罚,如使罚站超出正常限度、反复抄写、强行做出不舒服的动作或姿势;

(三)以歧视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辱骂或贬损行为;

(4)因个别或少数人违规而惩罚所有学生;

(五)因个人感情或好恶,任意或选择性处罚的;

(六)其他侵犯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师的权利和责任)?教师正确实施教育惩戒,因意外事故或自身因素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学校不得对教师进行处罚或以其他不利方式处理。

教师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因重大过失造成身体伤害的学生,学校在承担相关赔偿等责任后,可以向教师追偿。

第15条(父母责任)?家长要尽到对孩子的教育责任,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不当的学生进行教育。

如果家长对老师的教育和处罚有异议,学校要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应当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开除处分)?学生受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处分或者教育处罚后,能够诚恳承认错误并积极改正的,学校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学生受到开除教育处分或者处罚的,应当恢复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

第十七条(校内投诉)?学生及其家长如对第七条、第八条中教师的教育处分或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相关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申请并组织审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救济途径)学生或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指导和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和能力,并将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结束时,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处分的信息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或指导学校制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