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小学入学政策
小学是人们接受初级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初等教育阶段之后是中等教育阶段。小学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小学教育不收任何费用。初等教育除了教育的特点之外,还有独特的基本特点:一是普及性,二是义务性。
初等教育机构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德国。他们由城镇接待,传授实用知识和新教教义。17世纪初,这类学校逐渐增多,成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资产阶级革命后,欧洲各国和日本相继建立。
入学要求:
1,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本市所有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均需参加适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学位供给情况、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稳步推进单校划片与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招生模式,继续实行对口招生的片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具有本市户籍且无住房的居民家庭,长期在非户籍地工作生活,符合在同一区域连续单次租赁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配偶一方在本区域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条件。他们的适龄子女可以接受这方面的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加强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本市无房户、合法稳定工作和实际住所等条件的审核,重点核查过道房、车库、空挂户等。凡不符合实际居住条件的,不得作为入学资格。
2.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区教委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根据学生意愿分配入学名额。
对于报名人数少于招生人数的初中,就近招生;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人数的初中学校,在学区内随机派位,确保每一个小学毕业生不参加考试,就近升入初中。全市使用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记录每一个学生的入学方式和途径的全过程,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权限进行监控。
3、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少年。区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持有国家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亲(或母亲)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站公章)、现役军人证明和军分区(旅)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信的适龄儿童少年,视同本市户籍。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将本人在京就业证明、在京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家庭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者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提交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经考核合格后参加适龄人口信息采集,并与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学校难以接受的,可以申请居住地所在区教委协调。各区政府根据《北京市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材料审核指导工作要求》,制定出台了实施细则。各区要建立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书的联合审核机制。
5、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6、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的有才能的子女入学,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